2004年9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房车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房贷险后身亡责任权利谁来背
本报记者 陈卓

  今年2月25日下午,杭州某安装公司的一辆农用翻斗车,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的傅某驾驶的助动车发生接触,傅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发生事故的一个多月前,傅某刚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在2月16日通过公积金贷款10万元(与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保险单,缴纳了500元保险费。
    然而就在所有合同生效的第一天,傅某车祸身亡,永远丧失了公积金借款的还贷能力。
    傅某的妻子吴某失业,生活来源依靠丈夫工资收入,由于傅某车祸身亡,其单位“参照工伤事故处理”,给予吴某特殊照顾同意她进厂,按月领取生活费(600元,扣除“三金”后实领400多元)。吴某认为,依照她现在的情况,难以履行《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于是申请免除经济适用房的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还贷责任,请求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中心)代表被保险人向大众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依法提出全额索赔要求。
    于是,基金中心作为那份保单的第一受益人,向大众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人傅某《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0万的索赔申请,请保险公司及时给予赔付。6月中旬,傅某与基金中心一起正式填报了由保险人制作的《保险出险通知及权益转让书》。
    接着,大众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通知书,其中讲到傅某案的索赔方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形成了相关保险责任,大众保险公司应承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项下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但是,大众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属财产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在赔付后,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承担还贷保证保险的同时,银行要将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大众保险公司,由其代位行使贷款合同的债权。
    对此,该案的索赔方和基金中心出了一份答复,认为大众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不仅是对“代位权”的曲解,而且在合同条款中没有依据,在《保险法》中也没有依据。“如果我没保险享受不到赔付,保了险还是享受不到应有的赔付。这样说来,保险就是毫无意义的,我根本不需要缴纳保险费!”吴某对此非常不解。“保单就是合同,签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办事;合同上没有提到,其他任何保险条例上也没有提到过,没有依据的就不能执行。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应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基金中心相关人员的态度很明确。
    据了解,吴某一方曾到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此事,但大众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议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调解无法进行。
    近日,基金中心起诉了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偿付“还贷保证保险”条款下的还贷责任款10万元,并由被告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约计2068.33元(包括应还利息和逾期罚息)。
    大众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则认为,既然对方已经起诉,他们将积极应诉。